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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仙林冰酒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6****26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5民初4284号
    案号 (2019)川0105执1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仙林冰酒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小红5743瓶五粮液冰珀43(普111)的折价款1137114元; 二、成都仙林冰酒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小红支付违约金(以113711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刘小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334元,由刘小红负担334元,成都仙林冰酒营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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