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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亚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7****972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4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101387】。一、被告广东亚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瑞博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9665元及违约金(以1248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483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创辉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瑞博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亚源集团有限公司、杜创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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