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联合绿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877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614号 |
案号 |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8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8 |
发布日期 | 2016-03-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爱赛客(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偿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爱赛客(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的利息3735元,罚息607.5元,复利109.13元,并从2015年6月2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12.15%/年的标准支付罚息,以未付息数额为基数,按照12.15%/年的标准支付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联合绿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爱赛客(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4.5元,由被告爱赛客(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联合绿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已垫付,被告爱赛客(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联合绿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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