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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缪晓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00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2427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4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杏男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0990元,由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钱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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