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缪晓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3006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955号 |
| 案号 | (2018)苏0508执2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 发布日期 | 2018-02-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佘昌、陈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骏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陈骏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70元,由被告佘昌、陈琦、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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