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缪晓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300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930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41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按月利率1.4%计算,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86580元。 三、被告缪晓峰、佘昌、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钱向荣、陈琦对被告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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