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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鸿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72****07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北民初字第1054号
    案号 (2018)桂0802执恢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鸿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33429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33342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贵港市富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工商联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港市富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原告已预交20400元),由原告贵港市富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广西鸿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工商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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