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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从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58****42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民初197号
    案号 (2019)皖1103执2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息计人民币9142710.5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本金6921857.50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18%按月计收复利,利随本清);二、被告李正祥、张月晴、吴在华、於连英对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5500万元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55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55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0800元,由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吴在华、於连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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