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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竹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147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23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28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2.1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若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二横路东西过境线交叉口西南角1A-09、3A-01至3A-09房地产及被告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汊路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纬一路88号)12栋101、102、103、119、120、121、122#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二横路东西过境线交叉口西南角1A-09、3A-01至3A-09房地产在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到期的全部应收收益(包括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在内的相关收入或应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汊路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纬一路88号)12栋101、102、103、119、120、121、122#房产在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到期的全部应收收益(包括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在内的相关收入或应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到期的全部应收收益(包括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收入或应收收益)优先受偿; 七、被告丁明惠、华春燕、华仁军、华茂财、华春林、丁明娟、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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