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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73****79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2313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2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5-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宜昌市财政局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8 年7月7日的利息5000元,并自2018年7月8日起以借款本 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支付罚息至借款实际清 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财政局律师代理费 5.25万元; 三、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志孚、杨芳、湖 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宜昌市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3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陈志孚、杨芳、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连 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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