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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942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03执恢104号
    案号 (2021)鄂0503执恢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必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46365.79元、利息24970.97元、罚息96501.0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以其所欠的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的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其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黄必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律师费54713元。 三、被告张行江、李玲玲、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必松、张行江、李玲玲、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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