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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73****79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2412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爱师、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 的借款本息1702419.17元,并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515083.26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12%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宜昌绿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平湖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 对被告何爱师、王静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冯家 湾安旺花园二期6幢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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