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673****79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2412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16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爱师、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 的借款本息1702419.17元,并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515083.26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12%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宜昌绿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平湖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 对被告何爱师、王静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冯家 湾安旺花园二期6幢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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