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673****79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1632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16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1999203 元、利息 563400.96 元,共计 12562603.96元(截止2020年5月15日),并以借款本金11999203元为 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 支付逾期罚息。 二、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高权、王朝珍、付敏、朱 俊、付海燕、段世梅对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付海燕、段世梅所 有的位于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梅子垭村1幢单元001201号 房屋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5013220号、不动产登记证 明号为鄂(2018)夷陵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830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在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高 权、王朝珍、付敏、朱俊、付海燕、段世梅不能履行上列前述给付义务 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按 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关于复利的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