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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73****79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492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4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庆龙、杨云芳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 行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111800.01元、罚息198851.23元, 6 共计5110651.24元(截止2018年10月18日);并自2018年10月 19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陈道标、陈爱玲、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 昌平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庆龙应付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宜昌市乐高酒 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港窑路52-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341801、 0341802、0341805,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 证明第0014368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杨庆龙不能履行前述给付 义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抵押物 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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