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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73****79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02民初1473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9月16日,被告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6996261.05元,利息392062.18 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7388323.23元。自2020年9月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 应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 等(具体金额以原告银行对账系统数据为准);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 司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全部清偿上述款项。 四、被告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为实现 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1000元,该费用应于2021年3 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指定收款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支 付,指定收款人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湖北三峡律师事务 所,开户行:湖北银行宜昌环东支行,账 号: 6860401001000051280。 五、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永新、温大秀 对被告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3154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41 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并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一次向原 告支付。 七、被告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闫永新、温大秀若未能按照上述还款时间偿还 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的,则原告可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八、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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