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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73****79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02民初743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 宜昌新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止 年 月 日,2020 7 12 被告宜昌新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贷款本金 元,利息6605515.62 672335.66 元,合计 元,被告宜昌新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并以7277851.28 剩余未获清偿的贷款本金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至实2020 7 13 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 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银行对账系统为准)。 二、被告宜昌新大成矿业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前2021 3 31 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清偿上述全 部款项。 三、被告宜昌新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向于 年 月2021 3 31 日前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指定60600 收款账户为:户名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湖北银行宜昌 环东支行,账号6860401001000051280。 四、被告温大成、杜从珍、闫永新、温大秀、宜昌永大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新大 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放弃其 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受理费 元,财产保全费 元,合计诉31062 5000 讼费 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36062 已预交),由被告温大成、杜从珍、闫永新、温大秀、宜昌新 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温大成、杜从珍、闫永新、温 大秀、宜昌新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宜昌永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担的诉讼费于 年 月2021 3 31 日前一并转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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