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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58****13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2324民初211号
    案号 (2021)新2324执1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96231.92元; 二、被告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62799.46元,并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396231.92元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计4093元,由被告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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