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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黄商初字第00109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2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8
    发布日期 2015-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晶友、鲁守逊、郑胜利与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订立的《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班线租赁经营合同书》。二、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晶友、鲁守逊、郑胜利车辆损失1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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