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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黄商初字第01934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1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8
    发布日期 2015-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阳、谢启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谢斌枫担保代偿款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400000元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李璐璐分别对被告韩阳、谢启凤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被告韩阳、谢启凤负担;被告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李璐璐分别对上述费用中的917元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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