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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黄商初字第00044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0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3
    发布日期 2015-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勤财担保代偿款86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金勤财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金勤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2元,减半收取6336元,由原告金勤财负担61.50元,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2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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