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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黄商初字第00112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0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3
    发布日期 2015-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鹏飞代偿款989432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代偿款金额989432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杨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杨鹏飞负担98元,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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