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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黄商初字第02004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7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瑶君、李建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振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杨瑶君、李建军负担;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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