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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路商初字第03346号
    案号 (2015)台路执民字第00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路桥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6
    发布日期 2015-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淼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其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800元;被告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韩阳负担,被告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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