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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3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台黄商初字第02651号
    案号 (2014)台黄执民字第03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10
    发布日期 2015-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志国客运票款94181.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以94181.7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7.50元,由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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