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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2442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1108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6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开琪投资款55万元;   二、被告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杨开琪自2018年5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投资收益(以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司法鉴定费5,900元,合计15,200元,由被告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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