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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陇西县效灵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艳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530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7398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陇西县效灵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829450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2日的违约金1170550元,共计8000000元,其中于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4000000元; 二、如果被告陇西县效灵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同时陇西县效灵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 三、被告甘肃大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艳龙对被告陇西县效灵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陇西县效灵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4502元; 六、案件受理费69384元,减半收取计3469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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