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瑞田钢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方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8121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1490号 |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08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锡星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为8.4%计算,扣除已付利息36089.69元)二、钱锡星、杨牡丹、瑞田钢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钱锡星对其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23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杨牡丹对其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23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瑞田钢业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01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各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最高保证金额660万元为限,钱锡星、杨牡丹、瑞田钢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锡星印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6元,减半收取15883元,,由浙江锡星印刷有限公司、钱锡星、杨牡丹、瑞田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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