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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武市监稽罚【2020】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司食堂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未涉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且现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机关决定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3
    决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