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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后入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发现问题后迅速组织召回,销售量少,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当事人给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盐杜仲954kg;2、没收违法所得1472元;3、处以罚款32000元。罚没款合计:3347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4
    决定机关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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