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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销售,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的白及劣药2.00kg;2、处以罚款98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3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1
    决定机关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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