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工商处字〔2017〕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销售,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的白及劣药2.00kg;2、处以罚款98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3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1 |
决定机关 |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晓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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