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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原材料购进、生产、检验、入库等环节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假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6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1
    决定机关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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