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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假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75元;2、没收违法所得5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1
    决定机关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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