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延凯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2467****015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781民初2976号 |
| 案号 | (2018)辽0781执2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 发布日期 | 2018-05-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金龙与被告锦州沈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 二、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金龙劳动报酬16131.3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金龙经济补偿金4673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锦州沈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张金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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