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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廷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2467****01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781民初2280号
    案号 (2017)辽0781执1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怀宇与原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蒋怀宇劳动报酬95180.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蒋怀宇经济补偿金61187.2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蒋怀宇医疗费10369.1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被告蒋怀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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