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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西湖西路西侧、北外环路东侧、蜀秀河南侧建设唐樾府项目。经现场查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4#商业楼底层架空通道局部±0标高降低0.6米,涉及面积为43.2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48元(处4#商业楼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43.2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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