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庆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370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2民初3728号 |
案号 | (2016)鲁0282执3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日期 | 2016-08-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借款利息。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前还借款100万元,同年5月31日前还借款100万元;剩余1100万元分别自2016年9月30日、12月30日,2017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各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还原告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30日还原告借款100万元的同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3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根据每笔还款时间分段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2倍计算)。同时应扣除被告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的利息232万元。 三、若被告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任何一笔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损失至被告付清款之日止。 四、被告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城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孙庆利对上述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并付清付给原告。被告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城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孙庆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已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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