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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盛达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1****9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11民初2473号
    案号 (2021)豫0211执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瑞贞、赵保良共欠原告何文丽借款本金543.55万元。被告朱瑞贞、赵保良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借款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借款15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借款1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剩余借款143.55万元; 二、被告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瑞贞、赵保良所欠原告何文丽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上述还款如存在三笔连续逾期还款,则原告何文丽可就剩余借款本金一次性申请执行; 四、原告何文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一经调解,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瑞贞、赵保良、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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