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盛达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71****9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11民初2473号 |
案号 | (2021)豫0211执6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瑞贞、赵保良共欠原告何文丽借款本金543.55万元。被告朱瑞贞、赵保良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借款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借款15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借款1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文丽剩余借款143.55万元; 二、被告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瑞贞、赵保良所欠原告何文丽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上述还款如存在三笔连续逾期还款,则原告何文丽可就剩余借款本金一次性申请执行; 四、原告何文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一经调解,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瑞贞、赵保良、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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