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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290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01404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2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日期 2016-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康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妙梭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回报收益9475.64元; 二、被告金华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对被告永康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康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妙梭单方提前终止委托管理合同的违约金27884.56元; 四、驳回原告李妙梭要求被告永康市紫东驿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李妙梭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第1、3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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