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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监委丁罚处字〔202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作:(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卞继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