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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2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3789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恢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施文云借款500万元。原告施文云收到500万元后3日内申请解封已冻结的所有银行账户和其他保全财产。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所有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5个月内偿还原告本息1998.4万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朱卉对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如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施文云按借款本金2550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另承担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诉讼费用89650元(已支付的款项予以扣减)。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朱卉对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4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互无瓜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9300元,减半收取84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650元,由原告施文云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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