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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石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495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民初字第01064号调解书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2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4
    发布日期 2016-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60万元(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原告同意两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利息60万元;于2015年10月18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合计65万元;于2016年1月18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合计62万元;于2016年4月18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合计109万元;于2016年7月18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合计53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同意两被告于2016年7月18日前支付。 三、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由两被告承担,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6年7月18日前支付6万元。 四、如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按照扣除两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加上违约金30万元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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