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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石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495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民初字第0089号判决书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2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4
    发布日期 2015-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谯剑波归还原告谢金生借款9000000元、律师费169600元,并偿付以本金9000000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谯剑波应偿还原告谢金生的债务中本金9000000元、律师费169600元及按本金9000000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中被告谯剑波向原告谢金生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24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499元,由原告谢金生负担负担57499元,由被告谯剑波、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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