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9032Y2021年10月28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19年11月2日-2021年4月6日期间,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4批次产品,分别有:①批次为CJ2020080201采洁染发膏(5/7)是2021年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276),检验结论:①该产品标签标识染发剂与批件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和4-氯间苯二酚。③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②批号为2021/3/25的采洁防晒霜SPF50+PA+是2021年7月26日我局送达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A06181),检验结论: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②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③批号为CJ2021040601的采洁防晒霜是2021年8月6日我局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11078),检验结论: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②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④批号为CJ20191102201的采洁染发膏(6/45)是2021年10月21日我局送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NO:GPECURJO201655RA),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含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其中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均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4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称从未生产过该名称产品,并出具《产品假冒情况说明》4份。综上,上述4批次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4份《检验报告》的被抽样产品为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均是以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经查明:①批次为CJ2020080201的采洁染发膏(5/7)是2020年8月2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②批次为2021/3/25的采洁防晒霜SPF50+PA+是2021年3月25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③批号为CJ2021040601的采洁防晒霜是2021年4月6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④批号为CJ2019110201的采洁染发膏(6/45)是2019年11月2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上述4批次产品剩余各6支共24支无法找到。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为8000元,总货值共计为8048元。当事人表示经联系客户,客户反馈上述4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现有证据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单、产品销售记录、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订货单、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等资料。鉴于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同时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隐匿资料,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项:“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的规定,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一)项:“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重级别处罚幅度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采洁染发膏(5/7),批号:CJ2020080201;采洁染发膏(6/45),批号:CJ2019110201)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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