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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生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349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55号
    案号 (2017)辽02执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震洲款项5,608,35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以5,232,045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3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376,311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3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震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76元(原告李震洲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震洲负担55,670元;由被告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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