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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安监罚〔2018〕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南苑钱湖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7月12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涉嫌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3、当事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等提取件,用以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本机关于2018年0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鄞安监罚告〔2018〕16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均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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