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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太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云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437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执815号
    案号 (2020)辽0411执恢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262009.77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逾期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太和矿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杨立伟、刘雅秋、祁红星、付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4元(已减半收取),由七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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