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55****74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泉仲字534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2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剑峰应对被申请人张志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新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申请人张志民2015年3月22目的借款本金20000000。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对被申请人柯萍萍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13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志民、福建快易拍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剑峰共同连带承担,其中仲裁费74286元 由被申请人新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鉴于申请人 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已向本会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 请人张志民、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亚鞋服贸易有 限公司、张剑峰在履行本裁决时应将所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 给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