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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万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82576****45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825民初119号
    案号 (2018)内0825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633029.11元(已完工程款8793631元、未完工程款450000元,变更签证费用389398元)。 二、已完工程款8793631元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793631元。 三、未完工程款450000元,由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验收,该笔未完工程款计入原告的工程总欠款中,以多退少补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 四、变更签证费用389398元,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结算书,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审定后进行结算,如原告对审定有异议,双方协商鉴定机构,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该笔变更签证费用计入原告的工程总欠款中,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 五、如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欠款,并以剩余总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为止承担利息。 六、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已确认工程欠款、变更签证费用、未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6761元,调解减半收取后为43381元,由被告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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