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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博人社监字〔2021〕第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执法大队核实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具体情况是:1、普勒周,男,哈尼族,2006年11月12日出生,自2021年4月10日入职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2、李沙周,男,哈尼族,2007年5月4日出生,自2021年4月21日入职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3、王孟周,男,哈尼族,2007年1月4日出生,自2021年4月21日入职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4、张鑫,男,回族,2005年10月20日出生,自2021年4月30日入职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5、卢江,男,布依族,2005年9月15日出生,自2021年3月16日入职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惠州祥喆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使用五名童工共十一个月。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共给予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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