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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快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033****89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7907号、(2020)粤07民终859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2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3601841】。二审按上诉人广东快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一、被告广东快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190076元及利息给原告侍卫长壹(江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具体计算如下:1.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2.以5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3.以2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4.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5.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6.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7.以75.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8.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9.以35107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以上均按年利率10%计算;超出上述期限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侍卫长卫星应用安全股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侍卫长壹(江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305元,由原告侍卫长壹(江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84.8元,被告广东快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120.2元;被告广东快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广东侍卫长卫星应用安全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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